贵州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贵大发[2005]28号
2005年4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贵州省省属高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及《贵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依法对学校及其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严格遵守“财务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四条 审计部门对财务管理及其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1 、财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 、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财务处是否对全校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3 、财务管理单位内部不相容岗位是否分设,印鉴管理是否相互控制与制约;
4 、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会计制度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5 、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第五条 审计部门对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1 、预算编制的原则和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支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2 、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
3 、预算调整是否有合理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金额及说明,是否按规定报批后执行;
4 、收支预算的最终执行结果与计划的差异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是否合理;
5 、财务部门为保证预算的有效实施采取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理、有效。
第六条 审计部门对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1 、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下属单位上缴收入、罚没收入和其它各类收入是否按“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学校财务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真实和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问题;
2 、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合规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收费票据是否规范统一,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自制票据等违规问题;
3 、在收入中,是否按国家、教育部及学校规定将应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第七条 审计处对财务支出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1 、各项支出,包括财政性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直属、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是否真实并按预算或计划执行,有无超预算超计划等问题;
2 、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转移、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3 、各类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4 、各项支出所取得的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投资失误或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八条 审计部门对资金结余及其分配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1 、各项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2 、各项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滥发钱物等问题。
第九条 审计处对专用项目资金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1 、修建基金、设备购置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的提取,以及学校和各单位自行提取或设置的其他基金是否符合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提取或拨付到位;
2 、各类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的使用单位或用途进行支付或专款专用,使用效益如何;
3 、各类专用基金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专门的帐户进行单独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条 审计部门对资产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1 、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严密,执行是否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规合法,有无多头开户、出租、出借或转让帐户等问题,各银行帐户是否按规定的内容核算,有无公款私存、私款公存和将事业资金在其他帐户核算的情况,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帐务处理是否合规,资金的存贷是否合规、安全,有无违纪违规和资金风险等问题;
2 、对应收款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帐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报告或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核销转帐;
3 、对存货物资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是否做到帐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
4 、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含大批图书)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擅自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物资或超计划自行购买等问题,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拨、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是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帐帐、帐卡、帐物是否相符;
5 、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转让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6 、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资产流失、投资失误或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对负债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1 、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款、暂存款及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类别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2 、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结算,是否按规定期限内归还或足额上缴应缴款项,对呆帐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对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1 、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2 、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包括的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及有关附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的情况等;
3 、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等问题;
4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发生的影响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5 、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所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6 、上级审计机关和学校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在对各单位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和定期、跟踪、后续审计等方式。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在对各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依法有权要求各单位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要求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并对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在对各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审计法》、《会计法》及国家、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对各单位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时,若审计部门审计力量不够时,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对社会审计部门审计的结果,学校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机关审计部门必要时有权进行抽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