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贵大发[2005]27号
2005年4月27日
为规范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严肃审计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一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指学校所有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应当遵守的职业行为规范。
第二条 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纪律约束,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第三条 审计人员必须做到:
1 、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围绕学校教学、科研等开展工作,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2 、努力学习,不断更新知识,学以致用,积极进取,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3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审计,保证审计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4 、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持严谨、稳健、负责的职业态度;
5 、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组织的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有关活动;
6 、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7 、对在执行审计任务中知悉的国家、学校和被审计单位的秘密及不宜公开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8 、遵守廉政勤政规定,廉洁自律,艰苦奋斗,努力奉献;
9 、谦虚谨慎,平等待人,树立良好的形象。
第四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1 、在实施审计工作期间,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任务的宴请;
2 、不受贿、索贿,不利用职权为个人谋私利;
4 、不隐瞒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及其他存在的问题;
5 、不泄露审计工作中的秘密;
6 、未经批准不允许个人与被审计单位单独交换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第五条 学校及审计处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教育,并对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本规范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