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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贵大发〔2016〕43号)
发布时间: 2016-12-13 浏览次数: 74

 

贵州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做好部门之间协调与配合,形成良好的联动协作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及《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审计处牵头,组成部门为纪检监察部门、党委组织部、审计处、人事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特邀其他相关部门列席,联席会议的成员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对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工作意见或决定的重大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条  参加联席会议的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有关工作。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1.审议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

2.审定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并报学校批准;

3.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4.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讨论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界定经济责任;

5.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以及被审计单位的定期整改情况;

6.讨论、决定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7.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8.要求成员单位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第六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部门主要职责

(一)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干部监督工作的需要和信访举报情况,向联席会议提出对重点对象或重点问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

2.向审计部门通报被审计对象的廉政情况及提供需要查证事项的建议和线索;

3.对审计部门查出的严重违纪违规案件线索立案查处,并向联席会议通报最后的查处结果;

4.将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党风廉政鉴定的重要依据。

(二)党委组织部的主要职责

1.根据《贵州大学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规定,与审计部门协商后,于每年年底前向联席会议提出下一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必要时可根据需要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增加计划;

2.根据联席会议审定并报学校批准的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以书面形式向审计部门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同时向审计部门提供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并通知被审计的领导干部;

3.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4.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领导干部个人档案,有效运用审计结果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1.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和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完善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2.依据组织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3.对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4.对阻碍、拒绝审计的有关责任人员,按《审计法》、《贵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等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对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做出客观评价并形成审计报告,提交委托部门,报送有关校领导,发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6.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按《贵州大学关于加强内部审计结果整改落实的规定》执行并向联席会议通报。根据整改情况,必要时进行后续或延伸审计;

7.提出因特殊需要需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项目,并委托审计;

8.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学校党委行政,提交联席会议及有关部门;

9.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四)人事处的主要职责

1.积极配合和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2.根据审计提出的处理意见及学校处理结果,按有关规定对审计项目涉及的相关人员办理考核、聘用、奖惩等事宜。

(五)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1.根据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和所掌握信息,向联席会议提出有关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向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以及有关的财务数据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

3.提供被审计单位经费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

4.对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务规定及财经纪律的问题,从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角度提出建议,协助整改,并配合审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监督检查。

(六)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1.根据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和所掌握信息,向联席会议提出有关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向审计部门提供资产管理法规、政策,提供详细资产管理台账等资料和证明,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

      3.对被审计对象的资产管理状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4.提出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申请,报联席会议审定及学校批准后,报请学校组织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审计部门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并向审计部门提供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并通知被审计的领导干部。

第七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联席会议决定、交办的事项,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须认真落实,并在下一次联席会议上进行通报、反馈和沟通,切实保证监督效果。

第八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定期召开1~2次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相关专题会议。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请联席会议召集人、分管审计工作的副校长确认。

第九条  联席会议由分管组织干部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作为召集人,分管审计工作的副校长配合,召集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研究有关议题。

第十条  学校分管纪检监察、组织、审计、人事、财务、资产的校领导应出席年度会议或其他需要参加的专题会议。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成员对经济责任审计事项中需要保密或暂未解密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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